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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 13:14:19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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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于近日发布。该《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74号)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08.25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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