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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不手术 孕妇之死医院有责任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年商旅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10:32:26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不能回避医院及卫生行政系统的责任

    就湖南孕妇李丽云因丈夫拒绝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而死于北京朝阳医院一事,舆论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其丈夫肖志军是否涉嫌过失杀人上,与此同时,大量申诉医院的无奈与苦衷的声音随处可闻。那家医院的法律顾问明确指出,“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家属在场而且坚决阻止治疗的情况下,医院当时的处理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显然,大家都被那位丈夫不肯签字的愚昧与无知激怒了。但如果肖志军是愚昧的,那么代表着科学、文明与人道的医院以及其背后的行政系统,能够跟着一起愚昧吗?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现场有警察,有院长,有医生,还有围观的各色人等,怎么就听凭“愚昧”在众目睽睽之中“杀人”?事实上,当场有警察及众多围观者,他们完全可以在未来可能的医疗官司中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能听任“愚昧杀人”之戏上演。

    其实,不是愚昧杀人,而是僵化的制度致命。李丽云所处的,是一条僵化的医疗体系的终端。首先,医院方面宁愿以患者生命为代价来捍卫“不签字,不手术”的医疗陋规,而不是相反。毫无疑问,家属签字后再手术的规定,只是为了保障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而不是要将患者的生命权交给家属。另一种僵化则是深层次的无奈。相关报道指出,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曾将情况上报上级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而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能“非法救人”。这是一个让人怆然欲泪的“指示”。当是否救人这样的问题竟需要请示行政官员,或患者的生命需要由官僚而非医生决定的时候,我们的确需要反思这种医疗管理体制了。

    其次,本可挽救的产妇撒手而去,那些在她身边的30多名医生却无一伸出援手,这无疑是文明社会之反讽。对于医生来说,什么时候救人成了非法,眼睁睁见死不救却成为合法的了?!在我们国家,有哪一部法律条文上写着,救人一命是有违法律的?哪一部医生职业道德公约上写着,医生可以见死不救?生命权至高无上,每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都有获得手术救助的权利。法律或制度,永远是为维护普世价值及公序良俗而制定的,是以人为本的。对法律或制度的坚守,如果不能更好地维护这种价值,甚或偏离一些基本伦理,那么这种坚守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李丽云之死事件中不应回避或推卸的。

    我不是为肖志军做无罪辩护,但仅仅将责任归于肖志军的“拒签”上,而依然回避医院及卫生行政系统在此事件上的责任,依然不肯或无力反思当下僵化的医疗体系,那才是更大的悲哀所在。(杨耕身)

    哪家医院敢救这个孕妇

    一名怀孕9个月并患重症肺炎的孕妇被其男人送进医院,虽然医院一再敦促立即手术并答应减免费用,但该男子却固执地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她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大量的人痛骂那个男人,但也有不少人指责医院、医师或医疗制度。在新浪网就此主题进行的投票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人认为那个男人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人认为医院、医师或医疗制度应该对孕妇和胎儿的死亡负责。

    就本案的男子而言,他不过是贫穷、无知和中国大陆医患关系紧张的牺牲品。我只觉得他可怜,并不觉得他可恨。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说这个男人应该判过失杀人罪,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现实的无知。农村患者不送医院或送医院后因为医药费过高而拒绝治疗的人太多了,其中每年因为不治而死亡的数量相当可观。难道把他们的家人都按过失杀人罪送进监狱么?

    对医护人员的苛责就更没有道理。在医院普遍习惯于不先交钱就不给治疗的今日的中国,这家医院一再奉劝送治人同意立即手术并做好了手术准备,还答应减免费用,已经非常难得了。

    手术原则上必须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医疗制度也没有问题。因为医师具有专业知识而主张医疗措施无须患者同意是非常荒谬的,也是令人恐怖的。律师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专业知识而自作主张处分委托人的财产,医师当然更不能因为专业上的优势就强制患者手术,否则就是科学对人权的践踏。患者同意制度一般不会妨碍医师发挥作用,因为医疗措施本身是医师决定的;相反它是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所必须的。手术失败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跟患者是否同意手术关系不大,而要看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手术过程是否违规。

    虽然医疗措施原则上需要取得患者同意,但在患者不能表达而送治人又失踪或拒绝签字的情形下,医院仍可以例外地为患者的利益进行无因管理。虽然无因管理原则上不能违背本人(事务被管理之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当管理内容是替本人尽法定义务(如交税)或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如想死)时,管理人可以不顾本人的意思,当然更不要说送治人的意思了。

    所以在本案中,医院本来可以不顾送治人反对对患者进行手术,并且事后还有权收取医疗费用。但这不像“医院不得因急诊病人没带押金而拒绝治疗”那样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医院没有指示医师不顾送治人意愿对孕妇实施手术,不应受到舆论的谴责。

    如果考虑到强行手术法律上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很难兑现,弄不好还成为被告甚至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我们就更难指责医院了。好心没好报的事,在中国还少么?(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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