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药输液难在哪儿?《为输液,每天往返34公里》后续报道
“医院不能逃避问题!”
看了健康时报11月2日第676期刊发的《为输液,每天往返34公里》的文章,许多读者认为:不接收患者的自带药,与其说是为患者负责,不如说是为了逃避责任。
稿件被新浪、搜狐、腾讯等网站转载后,网友跟帖踊跃,本报读者也纷纷来电给予关注,认为医院应该正视问题,以患者为中心,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解决自带药输液难的问题。
律师探讨解决:签合同比较可行
自带药不能注射的问题,并非北京的“地方政策”。早在2004年,《新民晚报》也曝光了一起类似事件,当时上海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以前曾发生过拿着在这家医院开的药到另一家医院输液,病人发生了药物反应,结果两家医院互相推诿,都不愿负责任的事件。
因为个别不良反应,就堵住了所有患者的方便就医之门,这让人想起那个古老的成语——因噎废食。因为怕被噎着而不敢吃东西,这样的傻事谁会做?可在是否能输外院药的问题上,我们的医院就在这样做。
虽然也有人理解医院的做法,毕竟输液反应严重是要死人的,但更多读者还是要问:难道医疗部门就不能想想办法,既方便患者,又避免出现不良反应吗?
北京市朝阳区赵女士建议,医院可以严把输液程序。“患者自带药来输液,首先要挂号看医生,出具别的医院诊断证明、购药发票及院外注射证明等。”
河南郑州读者宋先生建议:“医院可以和患者签订输液合同,甚至让患者写保证书,严格按照要求输液,出了问题与医院无关。”
对此,健康时报法律顾问展曙光律师认为,医院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给患者输液是可行的。但给医院写保证书的做法不可取,因为作为专业机构,如果真的因为输外院药出了问题,医院难辞其咎,无非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医院仍旧认为:没有商量余地
针对读者的建议,北京四家三甲医院的医务处答复都是:建议是好的,但风险太大,我们只有按照医院规定走,否则出了事,谁也承担不起。其中一家医院医务处主任直言不讳地说,医院最怕患者闹,输液中出现一丁点儿问题,患者揪住不放,医院就要赔偿,医护人员就要受处罚——没有人敢冒这个险。
盼望“小瓶”药
北京市丰台区田先生:前几天咳嗽,我买了一瓶甘草片,里面装着100多片药。说明上写着:成人一次3~4片,一日3次,保质期1年。甘草片属于处方药,不能多吃,我算着一年得咳嗽四五次,每次吃两三天,才能让剩下的药不过期。为什么不能出点小包装的药品呢?
难能可贵的是,健康时报记者也发现了一些愿意“冒险”的医院。
在浙江嘉兴市第一医院的网站,有一则《接受外院注射输液有关规定》,内容包括:“为保障医疗安全,各医院接受外院配制药品注射时,必须凭病人病历、药液和药袋核对正确后方可注射。护士要认真执行三查七对,超过期限药袋不予受理。药液质量由配出单位负责;注射输液质量由承担单位负责,如发生责任交叉由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而作为医生的陈先生说,只要是合理用药,应该体谅病人的痛苦,“因为医生了解了患者的病情,检查了他所带的药品,做了皮试等,如果都正常就可以给他输液。如果药品与患者病情不符或药品有问题,可以婉言拒绝。”
北京市卫生局:迄今没有做答复
记者就此问题,一直在联系北京市卫生局宣传中心,答复称已转交给相关业务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回复。
国外类似问题:只要医生同意即可
同样的问题在国外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健康时报驻美国特约记者姚邦鹏了解到,美国人看病首选社区医院,输液自然也就是在家附近的社区医院,很少会出现从一个医院取药,去另一个医院输液的情况。
在土耳其是允许患者自带药输液的。患者只需重新挂次号,如果医生同意,就可以在别家医院输液。医生主要是看患者出具的诊断证明、药物清单及收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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