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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护士条例》:护士工资福利不得克扣取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2 18:35:20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5月12日,我国首部《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哈市卫生局法规处及护理学会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安全有法律保护了

  《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护士的工作压力大,还可能会受到患者及家属责骂,甚至殴打,这是大家都已经知道的事实。多年来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们一直对这些不尊重护士的人束手无策,可现在不一样了。”哈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哈市第一医院护理部主任康秀文介绍。

  另外,《条例》中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明确规定,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等。

  目前,哈市共有注册护士一万余人,平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1.38人,处于短缺状态。《条例》中规定所有医院必须在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也就是临床护士与床位比应达到0.4∶1的标准。

  待遇亟待提高

  《条例》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待遇等。”

  记者调查发现,如今“重医疗、轻护理”已经成为医院通病。“医生握有诊疗、开药的权利,他们是为医院产生经济效益的主体,这几年医院特别讲求经济效益,护士所做的工作再辛苦,在经济效益方面也体现不出来,就使得护士在医生面前一直扮演着从属者的角色。”哈市一名老护士言谈间深感无奈。

  同时,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有编制的护士开始减少,合同制护士逐渐增多,直接导致了护士待遇低下。哈市某省级医院一位护士长告诉记者:“待遇低,护士就没有归属感,不论是收入还是地位,都和医生差了很多,她们安不下心来工作,护理人才也就流失得很厉害。”

  有义务监督医嘱

  《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同时《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和谐护患关系。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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