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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护士条例》实施 侮辱殴打护士追刑责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3 15:13:51 文章录入:玫瑰 责任编辑:玫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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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支荣)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根据最近实施的全国首部《护士条例》,今后,侮辱、殴打护士等可追究刑事责任; 3年内床护比达到规定标准;护士泄露病人隐私可能丢饭碗。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部条例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既保护了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护士的职业行为和法定义务。 护士人身安全有了法律保护前不久,本报报道的“家长不问原由砸伤护士”消息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今后,像这样随便侮辱、殴打护士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解读表示,多年来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卫生部门一直对这些不尊重护士的人束手无策,现在,护士的人身安全终于有了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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