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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向医院索赔150万-22年前被开除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0 20:22:10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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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经济报报道,“我无故被‘开除’多年后才发现自己被一份‘伪造’的工作调动审批表‘调走’。省医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我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审计后,明确应赔偿一百五十万余元。但两年多过去,赔偿至今都没有还清。为了这笔钱,我不知道找过医院多少次都没有结果。”冯妹(化名)很无奈地说。 被口头传达开除处分 据冯妹介绍,她是1979、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分配指标招收的护理员,经过三年学习后,1983年被分配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口内科门诊急诊室工作,1986年9月26日至12月6日到传染科。1986年12月7日至1987年5月被省医院人事科科长传唤停工,1987年6月被口头传达开除处分,收回医院住房。直到2004年2月16日,她才接到省人民医院提供的《海南人民医院调进(出)人员审批表》。她才知道自己并不是被开除而是被调出,但她根本没有填写过此表,同时对审批表的签名字迹提出质疑,认为该表是伪造的。据此向海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审批表无效,要求回医院恢复护士工作;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还回医院住房。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分别于2004年6月21日和2005年1月31日就该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两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省人民医院在庭审时表示,申请人当时确实属正常调动离开医院而不是被开除。而省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书》显示,审批表中“院长或党委书记意见”一栏的笔迹内容不是当时省医院党委书记本人所写,被申请人又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2005年3月8日,省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裁决,确认《海南人民医院调进(出)人员审批表》无效,申请人的工作及待遇问题由省人民医院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150万元赔偿已确认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省人民医院为冯妹恢复了工作。由于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不明确,经省人事争议仲裁会、省卫生厅、省人民医院等共同商定,2006年11月20日,省人民医院委托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冯妹赔偿一案自1987年5月至2006年7月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审计。2006年12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称,经审计,截止2006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医院应赔偿冯妹的款项为人民币1505822元。附件中汇总计算表单列了22项赔偿项目的本金和利息。其中工资合计244664元,奖金528173元,25%经济补偿金263073元,住房补贴159375元。2008年11月24日,美兰区法院向被执行人省人民医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也明确,责令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05822元。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冯妹说,省医院在接收征求意见稿时,并没有对审计报告内容提出书面异议。2007年4月,省人民医院补发了她自1991年8月至2007年4月晋升护师资格后的增资工资,共计12504.60元;补缴社会保险费2827.51元;住房公积金1444元。后来,省人民医院不再履行,于是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海南经济报记者说,该案先由秀英区人民法院执行,原执行法院秀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到属地等因素影响,难以继续执行。海口中院下达了指定执行函,将该案件移送至美兰区法院执行。美兰区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对该案件进行督办。 省医院两年后提异议 美兰区法院主办该案件的执行员陈积海对海南经济报记者说,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仲裁裁决书没有明确执行标的,后来才由省人民医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省医院提出异议,现在正在进行审查,要等审查结果出来后才决定如何执行。审查结果出来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该院负责宣传的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廖光锐对记者称,院领导没有时间接受采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不会接受采访。他要求记者留下电话,但截至发稿时,该院没有人对此进行说明。 作者:陈文剑 李雪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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