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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护士良好与不良记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7:45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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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护士良好与不良记录 李冰 在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护士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观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在全国各省市存在着大批流动的合同护士的形式下,许多合同护士没有建立执业记录,使得合同护士的职业过程即没有不良记录,也没有良好记录,大家如同临时工人一样,没有身份,没有业绩,没有职业评价,只是哪里需要到哪里,至使广大的合同护士,没有良好的职业身份,更没有是否优秀以及专业特长的证明,这样的结果不但阻碍了广大合同护士的职业发展,也降低了本身的社会价值。因为没有资料证明你的优秀与否,以及你的专业程度和业绩,广大的合同护士只是向一个功夫匠人一样,不断的变换着岗位,而没有人知道,自己也没有很好的设计自己的职业发展,这也是影响合同护士社会地位的重要原因。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的要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无论是医院在职护士还是流动的合同护士,今后都将建立执业记录,特别是流动护士,如果没有这种记录,医院将不聘用,沈阳市卫生局将由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完成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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