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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8年2.4发布《护士条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7:54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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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8年2.4发布《护士条例》 本站转发新华社2008.2.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新华社4日授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6章35条,条例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将于 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条例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津贴。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实施前尚未达到标准的的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辱骂、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就、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指出,护士在职业过程中,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良好纪录与不良记录,并将给记录纪录与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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