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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中的安全提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8:17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护理记录中的安全提示:

              李冰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时,唯一具有法律效应、作为举证的文件,而由于护理人员书写病历质量与医生存在差距,致使护理病历的举证作用更显薄弱。

为了保证护理病历的举证作用,临床护士就要在保证临床护理质量的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行医安全,保证护理记录的书写质量。

在护理记录中涉及举证责任的记录可能有以下方面,现提示供参考:

一、     关于病人请假离院的记录安全:

     病人如果要求请假回家,医院原则上是不能给假的,因病人是在治疗中,是在与医院存在医患合约状态中,无论病人在院内院外出现问题,医院都有责任,除非是医护人员已经对病人进行了告知,而病人未经允许自行离院,出现问题医院不承担责任。

于此,病人在住院期间任何原因的请假离院,都不应给与批准,否则,出现问题时,医院要承担责任。

对于病人有特殊情况,坚持要请假离院时,应如何对待?作为医方,只能在坚持不准假的前提下,由病人自行决定,即出现问题,病人承担因不执行告知而自行承担责任。

我们的护士在记录中,最安全的记录可为:17时,病人要求请假回家,未予批准,18时查房时,病人不在病室。

关于是否可以写请假条,原则是不应该的,更不应印制统一的请假条,如果书写请假条,等于认为病人住院期间可以离院,而病人离院期间发生了问题,是谁的责任?如果为了防患于未然,病人书写了请假条,也只能留做备用,而不能在护理记录中记录病人填写了请假条,如果记录了,就等于同意病人离院,等于认为病人离院不会有问题。病人在离院期间如果有了问题,医方就有责任。

二、     关于必须记录的问题:

   。必须记录的问题包括,护理记录中对于记录中病人不适症状及主诉的处理措施,防止书写了不适主诉及问题,而没有记录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效果。

   。必须记录的问题还包括:为病人实施的进入体腔的操作,如洗胃、导尿、灌肠、各种置管操作。应记录操作的时间、出入量、性质、病人的反应。

三、     关于一级病人记录的频次:

一级护理病人应15—30分巡视一次,对于病情稳定病人,记录不需要按照这个时间记录,可以根据病人病情或按照各地区的规定时间,如2—4小时记录一次,但对一级护理病人,规定一天记录一次,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安全的记录。

四、     重要的告知要记录:

重要的告知如:需要有陪护的病人,特殊用药输液、易发护理合并症的预防等的告知要记录。

五、     如何简化护理记录:

。因护士人力及工作性质的原因,护理记录应尽量简化,如何简化,在首次记录中的入院原因可以简化或不写,不必照抄医生的记录,重要的是记录病人的现存的不适主述即可。

     。过程记录中:记录给病人实施的护理措施及效果,记录病人的客观反映,手术病人的护理观察情况,病人正在进行的仪器治疗的护理观察项目等。

     以上是对于护理记录中的主要问题的提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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