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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护士和医院没谈拢劳动合同被辞退 状告医院获赔 【注册男护士专用博客】          

四护士和医院没谈拢劳动合同被辞退 状告医院获赔

www.nanhushi.com     佚名   不详 

2011年7月,阿凤、阿涛等四人先后应聘到蓬莱某医院工作,约定月工资16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医院于201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2012年2月28日,阿凤四人与医院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成功,四人于第二天下午离职。

2012年3月2日,医院以阿凤四人旷工为由对其做出除名决定。阿凤四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384元及2012年2月份工资614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支持了阿凤四人的请求。医院对仲裁裁决不服,把阿凤等四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医院诉称,因成立初期工作杂乱才没和员工及时签合同,后来要求四人签订劳动合同又被拒绝,认为应当由四人来承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之后四个人擅自离岗未归,所以医院对其做出除名决定。且1、2月四人调休6天,还应扣除这6天工资。

阿凤等四人辩称,工作期间,医院一直未给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医院所称的成立初期工作杂乱不能成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当天四人和医院就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因为没谈拢,当天下午他们就接到口头辞退通知。另外,她们也不认可医院提交的考勤表。

蓬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12年2月29日下午之前阿凤等人一直正常上班,医院应依法结算他们2月份工资,医院以阿凤等人旷工为由不支付2012年2月工资于法无据。

医院主张的调休问题不应成为扣减工资的理由,医院以在本次工资支付周期之前发生过调休为由,要求扣减2012年2月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支付阿凤等人双倍工资及欠发工资合计26526元。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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