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采购员根据招标药品目录及《基本药品目录》制定本院药品采购计划。首次药品购入单位,采购员应索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了解药品的合法性、性能、质量、用途、贮存条件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口岸检验单、物价批文等。
第四十条 应建立药品验收、养护制度 药品保管员对每批次购进的药品都必须进行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避光的设备及温度、湿度监测及调控的设备等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 药品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剂科购入的药品和自制制剂必须标有有效期,距有效期少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特殊情况需采购近效期药品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由药品使用部门制订使用计划,采购员严格按计划采购
第四十二条 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如特殊情况确需退回,药品必须由药剂科核实确属本院所发出药品,并检查药品批号、药品包装以及药品的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八章 处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医院处方管理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权,名单报同级卫生和药监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务部门负责本院执业医师处方权的审批和授予,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内方可开具处方。药师在执业的医院应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 凡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务部门须统一制作签章式样,签字及签章式样留存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备案。医师和药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处方签字/签章必须与留存式样一致。
第四十七条 医院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处方评价表》的内容定期进行处方分析,并将结果院内公示及有持续改进措施。
第四十八条 处方必须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药学审查后方可调配,对不合理用药,应进行干预和记录,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拒绝调剂。
第四十九条 药学部门应建立差错防范制度并落实。
第九章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设立由临床医师、药师、护理人员组成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小组,药剂科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本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报告及评估。
第五十一条 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减少漏报。药学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上报、资料保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原则应为可疑即报,应特别关注新药的不良反应/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和监测具体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医务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培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关知识,对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病例进行因果关系评价。
第五十四条 医院应制定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的奖惩原则,并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意隐瞒不报者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为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培训和教育,全员树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
第五十六条 医院须制定突发性应急事件的药事管理应急预案,根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应急事件的药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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