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医院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程序和方法。
第五十八条 认真落实医院的相关应急事件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应急事件的药品保障。
第五十九条 药学部门应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工作,健全急救、抢救药品的供给系统,保障药物应急供应。
第六十条 药学部门设专人负责应急药品的管理。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保管、定期养护和更换工作。
第六十一条 药学人员应注意应急药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能够对常见的传染病、急性中毒的治疗提供药学信息咨询。
第六十二条 值班人员遇突发事件应对事件的内容、性质、影响面、严重程度、医院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控制效果、发展趋势等进行全面了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领导。
第十一章 临床药师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合理用药为目标,制定本院临床药师培养的实施计划,建立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与医生、护士共同组成治疗团队的临床药师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临床药师应协助医生促进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和经济。其职责包括:参加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个体化给药方案设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信息咨询、医护人员培训和患者教育等。努力满足临床和患者需求,以达到改善疾病症状指标、减少发病率、缩短住院时间、提高治疗依从性、预防药物不良反应、节约治疗费用和帮助公众提高健康意识的目的。
第六十五条 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或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毕业后五年药师规范化培养或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临床医学、药物治疗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担任。临床药师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具备药学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六十六条 临床药师应与临床医生、护士共同组成治疗团队,发现、解决并预防药物治疗中存在或潜在的用药问题。
第六十七条 医院必须重视临床药师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三级医院应配备3-5名专职临床药师,二级医院应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临床药师。
第六十八条 临床药师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教育,以满足促进合理用药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二章 医院制剂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医院制剂是指医院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院配制制剂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七十条 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第七十一条 医院开展制剂配制工作,须在药学部门下设制剂室及药检室等质量管理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十二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的管理实践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七十三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应制定以下几方面的管理文件:
(一)人员管理(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健康档案等);
(二)物料管理(原料、辅料、包材、标签等);
(三)设备与器具使用规程;
(四)卫生清洁规程(工作间、操作台、设备、器具、工作服、清洁工具等);
(五)凭证文件(配制记录、检验记录、质量管理组织工作记录、自检与接受主管部门检查记录、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证明、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等);
(六)配制管理(制药用水质量控制、各剂型配制标准操作规程等);
(七)质量管理(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药检室职责、有效期制定、返工制剂与不合格制剂的处理、不良反应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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