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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核心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5:05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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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院监察部门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耐药监测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监督。 第四章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落实《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规定。 (一)抗菌药物应用于治疗和控制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 (二)尽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应该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的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对于未明确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据患者年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临床特点,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性治疗。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应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三)根据抗菌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特点选择用药。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四)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正确掌握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 1.清洁手术:通常不需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仅在如下情况可使用抗菌药物: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④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污染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需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由于手术野严重污染,此类手术需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五)抗菌药物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只适用于单用一种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混合感染及难治性感染,联合应用后应能达到协同或相加疗效,减少不良反应。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以两联为宜。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严格遵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对药物选择、给药时间、给药方法、疗程等规定。 (六)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七)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般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职称可使用);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一般为二线药物,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职称可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一般为三线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可使用)。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订分线药物目录,并定期调整、更新。 (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三)在经验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监督管理措施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总结,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二)检验科需定期汇总本院细菌耐药情况,向全院反馈,为临床选用抗菌药物提供根据。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超常预警制度。每季度由药剂科向医院感染管理科上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对无特殊原因使用量突然增加的品种应调查原因,并进行合理性评价,以保证用药安全。 (四)医院应定期开展面 (五)抗菌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小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院长或主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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