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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核心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5:05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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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印鉴卡”管理 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专用病历”管理 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门诊病历患者,首次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采用凭处方给药方式,同时交还空安瓿或废贴(含用过的贴剂包装)。专用病历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管理 药库、各调剂部门及需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需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各部门领用时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员变更时,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与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指定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人员和药品保管员保管。 第三十条 调剂部门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好相应的登记,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和调配。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接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登记交接班等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过期、损坏与销毁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辖区卫生局批准,进行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二条 空安瓿、废贴处理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须立即报告药学部门、医务部门、保卫部门及辖区卫生、公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购入后,双人验收、清点药品数量,并检查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使用专用处方,用法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量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签名加盖章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第三十七条 住院病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如果开具长期医嘱可在长期医嘱单体现,如果一次性临时医嘱,要求开具专用处方,一次用量。 第三十八条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单独保存、明显标示,定期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应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逐日登记。 第七章 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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