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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核心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5:05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第十三章  药学服务制度

 

  第七十四条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合理用药为中心的临床药学服务模式。

  第七十五条  开展下列形式的药学服务:

  (一)发药时在药品包装上粘贴用法用量标签和特殊提示标签,向患者交待服药方法和注意事项,特别是新药和进口药,告知患者用前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帮助患者增加用药依从性;

  (二)在门诊药房设置用药咨询窗口或咨询室,由资深药师为患者解答药物治疗的相关问题;

  (三)在适当场所张贴或发放合理用药宣传资料;

  (四)为出院带药患者提供书面或面对面的用药指导;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评价和监测,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

  (六)为医务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药物信息;

  (七)开展讲座、随访等各种形式的患者用药教育。

  第七十六条  为保证药学服务的质量,药学部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分别设立门诊、急诊、病区等药房,具有保证药品安全的工作空间和环境舒适的患者等候区;

  (二)根据工作量设置相应的发药窗口,每个发药窗口日均处方不超过400张,并配备相应数量的药师和调配人员;

  (三)发药窗口应尽量接近患者,便于与患者交流;

  (四)咨询窗口应相对独立,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五)向社会公布药物咨询电话,方便患者电话咨询。

    第七十七条  定期调查患者及医务人员对药学服务的满意程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于2009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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