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提前5-10分钟到病房,清点物品、阅读病室交班报告、护理记录、交班记事本。在接班者未接清楚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3. 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写好病室交班报告及各项护理记录,处理好用过的物品。遇到特殊情况应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交接班工作后方可离去。白班应为夜班做好物品准备,如抢救药品及抢救用物、呼吸机、氧气、吸引器、注射器、消毒敷料、被服等,以便于夜班工作。
4. 交班中发现患者病情、治疗及护理器械物品等不符时,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因交接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5. 交接班内容及要求:
(1) 交清住院患者总数,出入院、转科、转院、手术、生产、病危、病重、死亡人
数以及新入院、手术前、手术日、分娩、危重、抢救、特殊检查等,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写出书面病室交班报告、护理记录、留送各种标本完成情况。
(2) 床头交班查看危重、抢救、昏迷、大手术、瘫痪患者的病情,如:生命体征、
输液、皮肤、各种引流管、特殊治疗情况及各专科护理执行情况。
(3) 交、接班者共同巡视、检查病房清洁、整齐、安静、安全的情况。
(4) 接班者应清点毒麻药、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若数量不符应及时与交班者
核对。
十一 、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 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2. 医院输血科在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3. 临床用血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如:梅毒、肝炎、艾滋病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报医务科或者总值班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4. 临床用血适应症根据《输血技术规范》执行。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抢救用血经主管医师以上同意后可随时向输血科申请,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5. 术前自身储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亲友互助献血应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站进行无偿献血。严禁自采供血或者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血源。
6. 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输血时发现不良反应,立即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7. 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和处理。
8. 成分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应积极推广,成分输血率应高于90%。
十二 、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 院内会诊制度
1. 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科主任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 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及时完成会诊工作。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假节日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3. 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4. 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 邀请院外会诊制度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医务部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 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 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主持,经管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部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三) 应邀外出会诊制度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科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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