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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核心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0:25:03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部做好相应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部。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   会诊管理制度

1、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

2、医务部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科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4、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医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十三、 新技术准入制度

1.       为了加强医疗新技术的准入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新技术,分为探索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一般技术三类:

(1)     探索性新技术:指本院引进或者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     限制性新技术:指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

使用、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新技术。

(3)     一般性新技术:指除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

3.       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       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向医院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1)   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2)   新技术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   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

(4)   新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   新技术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6)   如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7)   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       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    开展一般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部申报,医务部组织专家论证,经医院专家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2)    开展限制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部提交申请资料,医务部审核该申请符合国家

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后,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同意,医务部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3)    开展探索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充分

论证同意后,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6.       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医务部应当加强对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建立技术档案,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7.       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调查情况报批准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继续恢复临床试用或者应用。

(1)     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     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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